武环规[2018]2号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武环规[2018]2号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我市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鄂环发〔2017〕4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经规〔2017〕1798号)及《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武信用办〔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涉及环境保护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市区环保部门各自负责本级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发布和修复。区环保部门应及时将本级环境保护信用信息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发布和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分类及“红黑名单”认定
第六条 按照《评价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签署《湖北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书》(附件1)并提交市区环保部门备案后,且无计分记录的为环保信用良好企业,以绿牌标识;有记分记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周年累计记分11分以下(含11分)的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以黄牌标识;有记分记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周年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为环保信用失信企业,以黑牌标识(计分方法见附件2)。
第七条 市区环保部门各自负责本级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保守信红榜”、“环保失信黑名单”发布。
第八条 “环保守信红榜”指环保信用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绿牌标识)。“环保守信红榜”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所在辖区、环境信用评价评级等。
第九条 “环保失信黑名单”指环保信用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黑牌标识)。“环保失信黑名单”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所在辖区、失信时间、失信事由、主要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受处罚内容等。
第三章 信息的征集与发布
第十条 市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评价办法》,通过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实时公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情况。
第十一条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红黑名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发布一次“环保守信红榜”、“环保失信黑名单”,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通过市信用平台统一发布;
(四)通报给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第十三条 “环保守信红榜”公示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存在不良环保信用信息记录为止。“环保失信黑名单”公示期限为失信主体自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起3年,在公示黑名单期间再出现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从该信用记录时间开始计算新的期限。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发生动态调整的,其“环保守信红榜”与“环保失信黑名单”也相应作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包括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企业、黄牌标识的环保信用不良企业以及黑牌标识的环保信用失信企业)在失信记录公示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取得环保部门同意修复决定,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失信记录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计算);
(二)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自愿参加专题诚信教育培训,并作出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信用承诺,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
第十七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向认定失信记录的市区环保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3);
(二)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等)及授权委托书;
(三)失信行为认定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由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证明)、失信信息网站公示界面打印件;
(四)信用承诺书(附件4)、罚款缴纳、整改情况、参加专题诚信教育培训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市区环保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齐备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决定是否受理。
市区环保部门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依归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不同意修复,要及时反馈申请人;同意修复的,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5)。市区环保部门将所收取的申请材料及信用修复决定书一式两份报送至市信用办。
第十九条 “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修复,由认定该黑名单的环保部门将上述所有信用修复材料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原公告方式从原公示渠道,发布退出公告后,一并转报市信用办。
第二十条 失信主体一年内申请信用修复超过3次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进入“环保守信红榜”,环保部门可以对进入红榜的生产经营单位(绿牌标识)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等;
(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
(三)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四)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给予支持;
(五)将“环保守信红榜”报送市信用平台,供其他部门查询和使用;
(六)纳入与其他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环保信用不良的生产经营单位(黄牌标识),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黑牌标识),环保部门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企业限期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失信问题整改情况;
(二)列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执法监督检查频次;
(三)从严审查企业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四)暂停或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暂停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予其参评资格;
(六)企业或其负责人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
(七)依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规定,通报相关部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
(八)将“环保失信黑名单”报送市信用平台,供其他部门查询和使用;
(九)纳入与其他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8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1
湖北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书
为了促进企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自律责任,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认真执行环保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等制度,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环保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建好、用好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达标排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污染物;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执行污染减排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负荷;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制订科学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诚信意识,恪守环保信用,将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全力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品牌。扎实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排污信息,处理好厂群关系,自觉维护好群众的环境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这是我们向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律意识,视环保为企业生命,做诚信守法企业。如果我企业违背了上述承诺,并发生下列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公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自愿在报纸、电视台及网络等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1.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对社会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甚至造成越级上访。
2.采用不正当手段偷排、漏排、直排超标污水,或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污染项目、改变生产工艺,造成水、气、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较大变化且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擅自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和个人非法处置固废和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存在严重隐患。
4.环境应急处置不力,环境安全防范不到位,引发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等。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诺单位:
附件2
湖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类别 |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 |
记分值 |
|
1 |
一般情形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
1 |
|
2 |
罚款 |
10万元(不含)以下 |
2 |
|
3 |
罚款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 |
3 |
||
4 |
罚款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 |
4 |
||
5 |
罚款100万元(含)以上 |
6 |
||
6 |
责令停止建设 |
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
3 |
|
7 |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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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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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责令限制生产 |
3 |
||
10 |
责令停产整治 |
6 |
||
11 |
实施查封、扣押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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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施按日计罚 |
6 |
||
1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6 |
||
14 |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
6 |
||
15 |
发生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
8 |
||
16 |
特别情形 |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
12 |
|
17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发生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 |
||
18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
12 |
||
19 |
发生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 |
12 |
||
20 |
被国家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
12 |
||
21 |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责任事故的 |
12 |
说明:
一、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
二、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款8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三、对企业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采取罚款8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计分。
附件3、 信用修复申请书
编号: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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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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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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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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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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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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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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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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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相关决定书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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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情况 (附佐证材料)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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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真实性承诺 |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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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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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情况:详细写明申请人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方面所做工作,可一并写明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款等良好行为。
附件4 信用承诺书
为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我单位(个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本次申请信用修复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如未真实反映情况或提供材料虚假,自愿接受3年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的惩罚,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2、本次信用修复完成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3、本单位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本人)自愿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4、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信用修复决定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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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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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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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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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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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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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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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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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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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相关决定书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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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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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转入存档,不再公示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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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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