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43号)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10/29 15:19:0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8]4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1027

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以及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洞庭湖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为鉴,立足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和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紧盯目标任务,聚焦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系统发力,从严从快,集中开展八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点对点、实打实、硬碰硬,加快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在三个月内取得实效。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治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推动湖北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湿地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全面排查全省46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全面清理排查填湖占湖和湖泊低矮围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填湖占湖行为;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清理整治涉砂船舶;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与监管,依法取缔非法排污口。(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对江河湖泊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水域存在的围栏(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珍珠养殖等非法养殖行为进行查处整治,严防非法养殖问题反弹;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和“拖(吸)螺蛳”等严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问题。(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开展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在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长江、汉江港口岸线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对全省其余通航河流、湖泊上纳入港口规划范围的港口码头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治理工作方针集中治理。(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非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严格对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边界、城市开发利用边界、河道湖泊水域岸线等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定用地的占地、批地、征地、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开展水质提升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根据“水十条”考核目标要求,对达标不稳定的断面和未达到水质良好的断面,强化污染源管控、治理和生态基流保障,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水质提升行动。(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七)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打击毁林毁草毁湿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严格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重要湿地退耕还湿工作,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行为。(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背后的利益输送及“保护伞”问题。(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清理排查(20181110日前)。紧扣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清理排查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问题台账。

  (二)集中整治(2019115日前)。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制定问题详细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责任、措施、时限“四个清单”,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整治非法码头、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养殖、非法用地、非法排污口、低矮围侵占湖泊等问题,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集中整治和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长效(2019125日前)。结合具体问题整治情况,针对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具有共同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综合管控和生态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堵塞漏洞和盲区。同时,对需要持续推进的整治事项,明确分阶段推进目标和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长抓不懈。

  (四)总结完善(2019125日前)。系统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提炼,固化为工作制度,抓好执行和落实;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各牵头单位于2019125日前汇总并向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报送整治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推动省直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市(州)齐抓共管,形成“一盘棋”工作格局。各任务牵头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压紧压实河湖长制以及生态环保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倒逼责任落实。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

  (二)强化整体推进。坚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等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目标导向、责任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部门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的协调联动和协作配合,加大资金整合投入,加快工程项目实施和问题整改落实,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突出问题整治,加大打击、查处和处罚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一案三查”(严查违法的相关人和事,严查背后的“利益链”和“保护伞”,严查失职渎职行为)。

  (四)严格追责问责。强化突出问题的责任追究,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地方和部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强化问题整治的责任追究,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避重就轻、敷衍塞责,问题整治不到位,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附件:1.全省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2.全省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3.全省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4.全省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5.全省非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6.全省水质提升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7.全省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打击毁林毁草毁湿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8.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附件1

全省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突出问题导向,突出湿地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全面排查全省46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督促自然保护区各类问题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回头看”。通过“回头看”督促各地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问题清单(目标地物位置、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设施规模、建设时间、设施现状和审批手续等)、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完成时间清单建立到位,工作整改按“四单”序时要求推进到位。“回头看”的重点是,检查问题的整改进展、整改效果、销号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确保尚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重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问题突出的保护区进行重点检查,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经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各地方政府和保护区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1号),对“绿盾2017”“绿盾2018”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停止、行政处罚执行到位、相关责任追究到位、完成生态整治修复”的要求,专项执法,集中查处,形成强大震慑、警示效果,推进涉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

  (三)进一步提升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省环保厅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各自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问题整改督办。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再动员”(20181110日前)。印发全省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各地按照《湖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及本方案要求,推进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同时,各地参照本方案制订市、州、县自然保护区及有关自然保护地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推动突出问题整改。

  (二)整改“回头看”(20181220日前)。省环保厅会同各保护区主管部门对各地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查处一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突出问题。

  (三)执法“再发力”(2019110日前)。各地方政府组织环境保护部门及保护区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对侵害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集中查处并公开曝光。

  (四)成效“再提升”(2019125日前)。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工作总结报告,报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并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一调度,严格按照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抓好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整改目标,组织查处各自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对整改工作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甚至敷衍了事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追责。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查督办,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实施问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每半个月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专项行动结束后,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

附件2

全省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举一反三、集中整治、建立长效”的要求,采取“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方式,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实为抓手,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日常巡查,严格现场监管,扎实开展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河湖非法采砂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清理整治涉砂船舶,确保部门区域联动形成常态,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序可控、稳定向好。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三)开展填湖占湖和江河湖泊矮围网围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摸清全省填湖占湖和湖泊矮围网围基本情况,依法严厉打击填湖占湖、矮围网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治理。

  1.抓好常态化巡查监管。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查处,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各县(市、区)要落实每日巡查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落实每周检查督导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要落实每月检查督导工作。

  2.强化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及许可采砂现场监管。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分级管理规定,依法科学编制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强化许可采砂现场监管,建立健全并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制度措施。

  3.加强部门合作。积极推进水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机制,促进工作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合力。除开展日常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外,省直有关单位每季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每月、各县(市、区)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巡查工作。

  4.加强区域协作。开展省际、市际交界河段非法采砂联合整治,以省际鄂湘、鄂赣皖边界和市际交界河段为重点,建立健全交界水域联合执法制度机制,组织靠前设置联合执法驻守点,保证交界河段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

  5.强化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河道采砂执法船艇等装备设施及执法基地建设。开展河道采砂视频监控及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出台施行。

  (二)非法排污口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规模以上(日排放废污水300吨以上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201810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清理。

  2.201812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

  3.2020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目标要求。

  (三)填湖占湖和江河湖泊矮围网围问题专项整治。

  1.每月利用卫星加强对湖泊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填湖占湖行为。

  2.2018年重点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治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水利厅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全省生态环境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集中精力抓好实施。

  (二)落实整改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层层分解任务,逐项细化落实,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问题按期保质整改到位,建立健全规范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攻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问责处理。整改工作中,对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甚至敷衍了事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追责。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察督办,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实施问责。各地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3

全省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全省江、河、湖、库非法养殖、非法捕捞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秩序,保护全省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打击重点是在江、河、湖、库进行非法养殖、非法捕捞的行为,重点防止非法养殖行为反弹。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1110日前)。省水产局成立打击非法养殖、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职责划归“渔业水域环境整治督导工作专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管理机构,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125日前)。以市、州、县为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管理机构要按照《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相关要求,积极联合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非法养殖方面:主要对江河湖库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水域存在的围栏(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珍珠养殖等非法养殖行为进行查处整治;对已整改完毕的,重点防止非法养殖行为反弹;非法捕捞方面:重点对“电、毒、炸”和“拖(吸)螺蛳”等严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适时向社会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9125日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对开展的打击非法养殖、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结。通过总结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薄弱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打击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全省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养殖、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护渔业资源和江河湖库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自觉坚持“生态优先”“依法治渔”“依法行政”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工作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保证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地要严格依照《刑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规定要求,加强对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的监管整治,加大打击查处和处罚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案件查办和交办。各地要积极组织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以及公安、环保等部门,密切执法协作,共同推动非法养殖、非法捕捞涉刑案件的移送和侦办工作,特别是在渔业捕捞、养殖等方面存在涉黑性质的违法人员,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相关问题,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交办和督办;社会反应强烈的,要及时介入查处,切实维护渔业领域社会稳定,保护好水域生态环境。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渔业、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涉渔违法犯罪案件。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

附件4

全省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长江、汉江港口岸线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对全省其余通航河流、湖泊上纳入港口规划范围的港口码头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治理工作方针集中治理,切实改善江河湖库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取缔一批。对不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经营许可证、违规占用港口岸线的码头要坚决取缔,取缔之后及时开展岸线复绿。

  (二)规范一批。对选址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产条件基本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码头,积极创造条件指导、督导其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三)提升一批。2004年《港口法》印发前建设的无证码头,各地要作为遗留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港口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归并整合功能重复的小散码头,将符合发展条件的码头逐步搬迁至新建港口作业区,实现统一集中化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20181110日前)。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辖区内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分类处理意见于20181120日前报省治理长江汉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81231日前)。

  1.全省长江干线港口码头。总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611号)、《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开展治理工作。集中治理工作按《湖北省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清单》2018年度要求进行。

  2.全省除长江干线以外,纳入湖北省内河航道规划的通航河流、湖泊且纳入各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港口码头。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采取严格关停、限期整改、完善手续、搬迁整合、回收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江河(湖泊)非法码头进行全面治理。属于“取缔一批”范畴的非法码头须在20181220日前完成治理工作;属于“规范一批、提升一批”范畴的非法码头须在20181220日前制定治理实施方案。

  (三)检查巩固阶段(20191月至201912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巩固本辖区内治理工作成效,20191230日前完成“规范一批”“提升一批”范畴码头的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从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对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安排进行分解细化,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倒排工作期限,严格督促推进。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限时完成。

  (三)严格督查问责。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深入一线,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整治工作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全力支持整治工作。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附件5

全省非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洞庭湖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的重要批示精神,在全省对江河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排查,强化用地管控,全力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生态红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江河(湖泊)保护专项规划等,确定江河(湖泊)保护范围。组织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开展违法违规占地实地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按时整改处置到位。

  (二)开展集中整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占地的,限期逐宗依法查处整改到位,凡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立案查处,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严格处理到位。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有条件建设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纳入规划调整,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调整后,按相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确需补办手续的,在依法处罚到位后,按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前原现状地类组卷申报,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收入及有关规费。对于违法填占湖泊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清除堆填弃土,恢复湖泊原状。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于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健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及时堵塞工作漏洞,切实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同时要组织建立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动态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

  三、工作步骤

  (一)排查清理(20181110日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江河(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违规占地和违法填占湖泊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填报问题整改台账,20181110日前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集中整改(20181220日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集中整改,1110日、1210日、1220日前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整改进展情况。

  (三)整改核查(2019110日前)。201812月下旬,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各地江河(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违规占地和违法填占湖泊阶段性整改工作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掌握整体情况,对各地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集中研判,协调解决,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四)总结通报(2019125日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总结,省国土资源厅整理汇总后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并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江河湖库周边用地管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是非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国土资源厅履行牵头责任,做好统筹协调,省直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解决江河(湖泊)保护范围违法用地清理处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建立推进机制。建立交账销号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违法用地清理排查情况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逐个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并定期报送整改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台账管理和整改问题销号备案。

  (四)加强检查督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对工作推进、整改销号情况进行核查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治工作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附件6

全省水质提升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提升水质优良断面比例,加大未达到良好断面和风险断面污染整治力度,2018年优良断面比例达到83.3%力争基本消除劣Ⅴ类断面。

  二、主要任务

  确定10个未达到良好但有望年底达到、12个达到良好但存在风险以及2个劣Ⅴ类共计24个断面作为集中攻坚对象。

  (一)提升一批良好断面。对倒水龙口、滚河汤店、四湖总干渠新滩、汉北河新沟闸、涢水隔卜桥、白莲河水库、浠水兰溪大桥、涢水涢水大桥、澴水孝昌王店、斧头湖咸宁湖心10个断面加强污染源整治和生态基流保障,确保年底前水质达到良好。

  (二)防控一批风险断面。加强金水金水闸、滠水滠口、官山河孙家湾、藕池河康家岗、京山河邓李港、澴水孝感河口大桥、倒水冯集、淦水西河桥、涢水平林、厥水厉山、清江七要口、汉北河垌冢桥等12个风险断面的污染管控,加强精细化管理,防止水质超标风险。

  (三)基本消除一批劣Ⅴ类断面。对神定河口、泗河口2个仍为劣Ⅴ类断面,加快实施综合整治,年底前力争基本消除劣Ⅴ类。

  (四)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地方政府制定枯水期加强河流湖库生态调度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滚河、通顺河、倒水、举水、浠水、东荆河、府澴河、汉北河等支流加强水量调度和涵闸管理,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1110日前)。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工作,相关地方政府按照本方案制订断面攻坚整治方案,1110日前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二)集中攻坚阶段(20181231日前)。相关市(州)政府针对24个重点攻坚断面,采取超常规手段和力度,10月到12月集中攻坚,“控源、治污、增容”齐抓并重,重点解决好污水直排问题、水资源优化调度问题、水生态系统修复问题,确保相关断面稳定达到良好或消除劣Ⅴ类。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攻坚主体责任。市(州)人民政府是水质提升改善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层层分解任务,逐项细化落实,按照各断面水质现状和突出问题,逐一落实断面整治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水质监测质控管理。制定加强湖北省国考断面监测工作的意见,加强第三方采样公司衔接沟通,全程同步采样,加强现场服务和监督,确保采样环节的科学规范。安排技术人员分组到承担分析任务的重点监测站,指导各地分析工作。加强质控管理,对地方站监测数据开展对比分析。

  (三)加大督办巡查力度。对涉及攻坚以及需加强生态补水的重点流域如倒水、滚河、汉北河、涢水、厥水、澴水、浠水、滠水、京山河等加大督办检查和巡查,必要时省级组织开展流域驻点执法。

  (四)严格督办考核和问责。对完不成年度任务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地区,约谈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附件7

全省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打击毁林毁草毁湿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洞庭湖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以全省江河湖库湿地生态环境整治和湿地生态修复工作为重点,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维护全省生态资源安全。

  二、主要任务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照“全面排查、举一反三、集中整治、建立长效”的要求,着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和重要湿地退耕还湿工作,依托“绿盾2018”“绿剑行动”,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行为,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实施精准灭荒、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等五大行动,狠抓责任落实。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行动。借鉴第一轮退耕还林成功经验,结合当前精准扶贫政策,遵循“围绕绿水青山,建设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发展以市场主体和大户为龙头、农户和贫困户参与管理、低保户及五保户直接享受实惠、收益以土地按股分红的模式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20181231日前完成新一轮退耕还林计划7万亩。

  (二)开展重要湿地退耕还湿行动。在符合中央财政退耕还湿政策的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各重要湿地在10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批,并报省林业厅备案,按照实施方案时间既定进度完成国家林草局2018年下达的7万亩退耕还湿任务。

  (三)开展打击毁林毁草毁湿行动。结合在全省部署开展的“长江生态大保护林地专项行动”、“绿剑2018”专项行动、“神农利剑行动”“森林资源督查”等专项行动,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做好排查摸底、打击整治和总结提升工作,坚决遏制当前涉林违法犯罪持续高发的态势。

  (四)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行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统一部署,对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一次大检查。全面摸清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现状,预防和遏制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按照保护管理机构自查、市州林业局核查、省林业厅分组抽查方式进行,201812月底前完成。

  (五)开展造林绿化行动。对各地2018年精准灭荒工程造林进行全面验收,组织各地完成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编制。对今冬明春造林绿化进行全面部署,开展秋冬造林整地和种苗准备,力争2019年全省完成造林面积100万亩,其中精准灭荒造林70万亩,长江两岸造林绿化10万亩。

  四、保障措施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生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严肃督查问责。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整治工作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搞好沟通协作。各地林业、公安、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专项整治行动信息与进展,促进行动深入有效开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我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制度、湿地保护责任制、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湿地监测评价制度等,为湿地保护修复提供制度保障。将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全域、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与核心景观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五)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及时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全力支持整治工作。适时组织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营造有利的整治工作氛围。

附件8

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认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举全警之力集中侦破一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涉黑涉恶的犯罪团伙,整治一批影响长江流域治安秩序稳定的突出问题,以实际行动为实施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二、主要任务

  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排污、非法倾倒废物垃圾等污染环境犯罪;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破坏资源犯罪;打击涉黑涉恶、妨害公务等扰乱秩序犯罪。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及排查整治阶段(20181110日前)。

  各地组织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建工作专班,组织动员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动基层民警及人民群众,对辖区内非法排污、非法倾倒废物垃圾、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现象进行摸排,对重点人员、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企业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掌握犯罪线索。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督促其及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协调共享行政处罚信息,从中分析研判涉嫌犯罪情报线索。

  (二)破案攻坚阶段(2019110日前)。

  在全面摸排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情报、视频侦查、网上侦查等技术手段,对线索进行核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重点案件开展专案经营,坚决深挖犯罪链条和幕后保护伞,力争查破一批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性大要案件。

  (三)宣传总结阶段(2019125日前)。

  选取一批具有代表性、开创性的已结案件,认真总结经验,提炼完善战法,并联系主流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展现公安机关打击成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根据本地区违法犯罪形势和工作实际,建立完善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快速反应、滚动排查、定期整治等长效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期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实施河湖警长制等工作,及本地、本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公安警种配合,将专项行动部署好、开展好。

  (二)坚持深挖细查,强力破案攻坚。各地要坚持案件线索一律溯源追查、破案手段一律专业支撑、顶风作案一律从严处理、案件办理一律快侦快诉,组织治安、环保、刑侦、经侦、网安、技侦、科信等警种合成作战,集中优势警力,迅速侦破一批大要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性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专案经营,串并在侦案件,务必肃清犯罪团伙、摧毁犯罪网络、斩断利益链条。对涉及多方利益、阻力干扰大的案件,要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确保打击到位,必要时报请省公安厅指挥督办。对犯罪分子在交界地(水)域流窜作案的案件,发现地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进行追缉查处,必要时报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对涉及长江干流的案件,地方公安机关要发挥属地工作优势,与长航公安机关组成联合专案组,捆绑作战,岸上岸下联动打击。

  (三)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打击效能。各地要根据环保部、公安部、最高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全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农业厅、省公安厅《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航局《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等要求,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长江流域突出问题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发现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新发生案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在涉案车辆查控、人口信息查询、视频监控调取等方面,依法为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便利条件。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甚至暴力抗法的,要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从严打击。对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幕后有公职人员通风报信、甚至充当保护伞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严打氛围。各地要加强宣传发动,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通专门的举报渠道,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犯罪行为。要利用好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适时、依规公布重大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曝光违法行为,积极宣传公安机关严打相关违法犯罪、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态度和决心,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加强对拟披露信息的舆论评估工作,严防因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内容或时间节点不当引发负面炒作,造成不良影响。要注意严格宣传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在侦案件有关信息。

  (五)严格督导考核,强化信息报送。此项工作将纳入市州级治安重点工作考核内容。专项行动期间,省公安厅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督导检查,并适时组织暗访检查。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部署不力,特别是有案不立、有案不查、侦办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纪依规严肃追责。各地也要及时督导检查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落实工作联络员每月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上级交办线索核查情况和《专项行动战果统计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侦办等信息要第一时间上报。